蚌埠学院兼职教授聘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日期: 2007-12-27     访问次数: 666

 
蚌埠学院兼职教授聘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增强学院综合竞争实力,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用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自愿接受学院的聘请。
(二)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三)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对某一学科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发表过颇有见解的论文和专著。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每年在学院累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周。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个别紧缺专业兼职教授,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63周岁。
二、聘用期限
兼职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
三、聘用程序
(一)教学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提出拟聘教授申请,填写《蚌埠学院兼职教授聘用审批表》,并附本人简历及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报人事处审核。
(二)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院长颁发聘书,并与学院签订聘用协议。
四、工作职责
(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二)主持省以上教科研项目研究。
(三)指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四)指导制定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五)指导实验室建设,协助申报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
(六)在受聘期间,以我院的名义发表学术成果。
五、管理与考核
(一)兼职教授的管理以教学部门为主。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兼职教授的作用。
(二)实行聘期目标管理。教学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每学期对兼职教授进行一次考核,将兼职教授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经教务处核定的课时数报人事处备案,作为津贴发放的依据。
(三)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予以解聘。在聘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聘期待遇
(一)兼职教授在聘期内,每年发给4000元岗位津贴,并按实际工作量和每课时80元的标准,核发课时津贴。
(二)兼职教授以我院名义发表的学术成果,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三)学院报销兼职教授在校工作期间的住宿和往返路费。
七、其他非教学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 本暂行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