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4〕109号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主讲教师任课资格和条件,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资格条件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基本条件如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勤奋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以上职称且近三年连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
(四)新聘用的教师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
二、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若有特殊情况,则根据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时间。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蚌埠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交拟主讲课程的教案,经所在教研室审查,并由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系部初审。
(二)由各系(部)组织相关专业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审核小组对申请人的教学能力、职业道德、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包括说课、备课、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等环节),并提出是否具备主讲教师资格书面意见。
(三)各系(部)将书面意见,以及申请人的申请表、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报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对申报人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人事处根据审定结果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本学年符合主讲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三、认定范围和对象
(一)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以及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5年以上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免予主讲教师资格认定考核。
四、主讲教师职责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
(二)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三)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教学手段的改进工作;
(四)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五)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五、管理考核办法
(一)对于已经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若在后续的教学工作中,经教学督导听课或学生反映讲授效果较差,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其授课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教师,提出改进要求,并在一月内再次组织评估,经过二次评估仍不合格的教师,取消主讲教师资格,下一学期不再安排教学任务,由所在系(部)督促其培训和整改,直至教学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认定主讲教师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
1、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5、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法律的。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蚌埠学院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 | 姓 名 | | 出生 年月 | | 学历/学位 | | ||||
专业技 术职务 | | 聘任 时间 | | 获得高校教 师资格时间 | | |||||
所学专业 | | 申请主讲课程 | | |||||||
研究方向 | | 主讲课程性质 | | |||||||
近三年主要教学工作简历 | 时间 | 课程名称 | 课程性质 | 授课对象 | 学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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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认定意见 | 教研室意见: 教研室主任: 年 月 日 | |||||||||
教学系(部)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①课程性质指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②授课对象填写专业年级;③此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人事处、教学系(部)、教务处各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