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更新日期: 2009-06-09     访问次数: 1789

 

蚌埠学院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院字[2006]26号

 

为切实加强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和市人事局有关规定,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职工素质和修养为宗旨,坚持积极发展与规范管理的方针。坚持继续教育与提高教学质量相结合,重点抓好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教育理念和专业技能的学习与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本科院校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新型教职工队伍。

  二、对象范围

继续教育的主要对象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三、继续教育形式与学时认定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认定,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执行。各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应事先将培训计划报院人事处审核,计划中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和培训组织方式等内容。培训结束后,应将参加培训人员的考勤记录、培训教案、考试成绩等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作为认定继续教育学时的依据。

四、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与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涂改、伪造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人事处申请补发。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将相关材料送人事处审核,填写《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办理继续教育验证,记入相应的学时。

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五、组织管理

1、成立“蚌埠学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2、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

    3、加强继续教育基地、教师队伍和制度建设,使学院继续教育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蚌 埠 学 院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