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修订)
更新日期: 2014-08-19     访问次数: 1455

  院字2014〕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严肃校纪校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院教职工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与学院作息制度,按照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如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考勤是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学院实行部门二级考勤管理和人事处备案制。

    第五条  各部门在册教职工均属考勤对象。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自行选择考勤方式,如签到制等。

    第六条  考勤分教学人员考勤党政、教辅人员考勤两块进行,主要考勤教职工的迟到、早退、病事假、旷课、旷工,以及在岗履职、教学事故、进修学习等情况。

第七条  党政管理、思政、教学科研辅助等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院作息制度进行考勤。兼任党政管理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明确坐班时间表。

    第八条  不便实行坐班制的教学人员,各部门要根据岗位特点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在岗履职考勤办法。

    第九条  为加强对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各部门每月将考勤结果在本部门公示。考勤员将每月坐班人员、教师《考勤汇总表》和《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学院不定期检(抽)查各部门出勤、考勤情况,并公示检(抽)查结果。凡未认真严格考勤或弄虚作假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出,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对照《蚌埠学院加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蚌埠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绩效考核等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言传身教,按照学院规定的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十二条  请假办法

教职工因事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因事请假的审批权限,处级及以上干部(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院党委书记批准;科级干部请假由分管院领导(联系点领导)批准;科级以下人员请假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假期规定

1、事假:教职工因事确需请假,由学院视其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时间一般在3天以内,最多不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

2、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病假期限按实际情况审批。申请超出3个月以上长期病假的教职工,须经纪委、人事处、校医院组成的“教职工病假核查小组”审批。

3、国内、出国(境)探亲假:教职工与亲属异地生活,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探亲。因故不能利用寒暑假探亲的,经批准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探亲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年龄的初婚者增加婚假20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5、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须由有关职能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按相关规定批准相应产假时间。

第十五条  续假和销假 

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以后,必须按时回院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返回学院的,应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所在部门和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假期计算

事假、病假、婚假、探亲假等,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女教职工休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日,假期按实际天数顺延。

第十七条  旷工规定

1、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以及假期已满或续假未获批准未按期到岗的人员,均按旷工论处。

2、经查明请假理由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按旷工论处。

3、迟到、早退、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集体活动的人员,每次按旷工半天论处。

4、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的人员,按旷工论处。

5、经组织批准借调、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不回学院上班的人员按旷工论处。

6、与学院(人事处)签订协议的读硕、读博教职工,协议期满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7、申请长期病假经核查不符合条件,接到核查结论后仍不到单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及旷工期间,其工资(福利)的发放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的发放按蚌埠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有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与日常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执行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