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 2014-08-19     访问次数: 827

 

院人字201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快培养具有教学科研创新和独立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的优秀人才,加强我校与国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交流,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注重培养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把培养与国际接轨、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与人才强校战略紧密结合,紧紧围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发展需要,特别是重点学科及新建本科专业急需紧缺人才开展选派培养进修工作。

第三条 选派原则

(一)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原则。

(二)坚持“公开选拔,平等竞争,签约管理”原则。

第四条  选派计划

学校根据教师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每年择优选派十名左右的教师出国(境)进修培训。

 

第二章  教师出国(境)进修遴选

 

第五条 进修的主要途径

(一)国家和省(厅)公派。

(二)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等资助的出国进修。

(三)学校资助经费派出。

第六条 进修的主要形式及时间

(一)访问学者,期限为612个月。

(二)其他培训进修(包括专业进修、课程进修、合作交流等),期限为36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身心健康,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

(二)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的教师,工作量饱满,且近3年内未参加过半年以上的各类出国(境)进修。

(三)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原则上为校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或有国外合作项目被邀请的教师。

(四)外语水平较好,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派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其他留学外语考试的教师。

(五)职称和年龄条件

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或具有正高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

第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不予受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

(二)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教师。

(三)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的教师。

(四)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的教师。

(五)三年内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教师。

(六)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培训进修的教师。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人事处每年45月份下发有关通知文件,申请者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进修目的、专业、形式、时间及培训进修的学校或科研组织等,并填写《蚌埠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及年度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评议,经党政联席会研究、排序推荐后,统一报送人事处。

(三)按照有关要求,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及申请条件等方面的审核。

(四)人事处根据审核结果,会同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组织落实教师出国(境)进修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五)学校审定后,人事处负责与选派教师签订《蚌埠学院教师出国(境)进修协议书》(附件2);人事处、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进行外事纪律、礼仪等行前教育。

 

第三章   教师出国(境)进修管理

 

第十条 进修经费管理

(一)由学校联系的进修,培训费、住宿费、书本费、签证费及一次往返国际差旅费等由学校承担,日常生活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由个人联系的进修,且时间在6个月以上,学校报销一次往返的国内旅费、经济舱国际旅费及两次机场附近的住宿费(差旅费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住宿费、伙食和交通补助等费用资助月标准为:美国1500美元、英国1200英镑、澳大利亚1500澳元、欧元区国家1250欧元、其他地区1250美元,资助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一次性支付包干使用(以出国前一个月月末的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标准计算),不再给予其他资助。

(三)获得国家、省有关基金资助以及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资助的,学校不另外给予报销和资助。有使用办法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无具体使用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余额部分纳入科研经费使用。

(四)教师在国(境)外进修期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教师按时返校后,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出期间累计计算工龄和任职年限。

第十一条 选派教师管理

(一)申请获批的教师应尽快启动相关出国手续,从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还未出国的,其资格自动失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二)选派教师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书,严格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承诺。

(三)选派教师进修时间需要延期的,应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征得所在部门同意,上报学校批准。

(四)教师出国(境)进修期间,应保持与学校的联系,中期须将学习进展情况向学校汇报一次。教师出国研修期间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五)选派教师必须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派出时间1年及以上的教师,服务期为5年;派出时间不超过1年的教师,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学校不予批准调动或辞职申请。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管理

(一)进修教师回校报到一个月内,应向所在部门提交出国(境)进修报告和进修成果。所在部门对其进修报告和进修成果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报送人事处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

(二)进修教师回校报到一学期内,在本学科领域,就本人进修专业和研究方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并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一)进修教师未经学校批准而滞留国(境)外不按时回校报到,将从规定回校之日次月起停发国内工资,且不再享有其它校内福利待遇。逾期不归的,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规定处理,学校将依据协议书约定或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进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期内保留公职,但停发国内工资及其它校内福利待遇。

(三)回国后如不能履行约定服务期,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学校资助的全部经费外,还须缴纳违约赔偿金,赔偿金额按《蚌埠学院教师服务期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晋升高一级职称和岗位分级中,在符合安徽省职称评定和岗位分级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在国外高等学校或者科研机构有六个月以上访学经历者优先推荐。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