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等学校进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更新日期: 2014-07-01     访问次数: 595

 

教人〔20072

 

    “十一五期间是全面依法推进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时期,为了进一步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干、学科齐全、适应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需要的教职工队伍,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72)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高校进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人原则

    ()坚持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除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引进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外,新进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事业编制限额以内。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除国家政策规定指令性安置外,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增强进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坚持以教学需求为主的原则。凡教师总数未达到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总数70%的学校,不得招聘或调入非教学人员。

    ()坚持优化结构的原则。新进人员应有利于改善教师队伍职务结构、学历结构、学科结构和学缘结构。

    ()坚持从严控制逆向流动的原则。重点高校原则上不得从本省一般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调人;本科层次高校原则上不得从本省专科层次高校调人;除允许工科院校和高职高专择优选调少量专业急需的双师型人员外,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选调人员

    二、进人的范围和条件

    ()关于招聘应届毕业生

    逐步提高专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的比例。省属高校原则上只应接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少数紧缺专业如难以物色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可公开招聘少量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从事教学工作。招聘的本科毕业生一律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档案关系委托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1、实行绿色通道政策,鼓励本科高校引进学科建设急需的博士和教授;鼓励高职高专引进专业建设需要的博士和副教授以上高层次人才。

    2、引进高层次人才造成两地分居的,其配偶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原则上可以占编随调,但应签订协议,夫妻同进同出;不具备合格学历的,学校可以采取聘用、同工同酬的方式安排适当工作,但不得占用学校事业编制。

    ()关于其他人员调动

    除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安置外,其他人员调动需符合下列条件:

    1、调入人员年龄控制在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2、调入人员必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从高校系统外调入的,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

    3、工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选调的双师型人员,要求具有硕士学位。

    4、对申请调动的已婚人员,原则上不造成新的两地分居。

    三、进人程序

    ()各校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申报下一年度进人计划。进人计划当年有效(附表样)

    ()进人计划获得批准后,属于公开招聘的,由各校在相关媒体和校园网上公布,在计划内履行考试考核等程序。

    1、各校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需要,制定严谨的公开招聘方案,按照省人事部门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公开考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2、学校提交调人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查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进人手续

    ()各校所有调入人员,应于每年6月和12月集中报省教育厅。    

    ()办理人员调配手续时,应备齐以下材料:

    1、调入学校报告。报告须注明调入理由,调出单位名称、性质,调入学校编制空缺情况(附省编制部门机构编制的有关文件)报告应加盖学校印章。

    2、《人员调动申请表》 (式样附后)

    3、调出单位同意调出的商调函(调出单位隶属市县的,须经市县人事部门同意)

    4、调入学校人事部门对拟调人员的考察材料。重点写清拟调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身份、岗位(职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由二人以上进行考察并签名,考察材料加盖调入学校人事部门印章。

    5、县以上综合性医院的身体健康状况体检表。

    ()凭省人事厅准调通知办理入编、核发工资等相关手续。

    五、有关要求

    ()各校要认真做好人员招聘和调配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进人条件、进人程序、审批结果公开,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各校所进人员要经学校人事部门认真考核和考察,坚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新进人员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如有与

六、其他事项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安徽省教育厅

                                                         2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