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日期: 2014-07-01     访问次数: 270

 

关于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院党字(20141

 

 

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317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院2013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一)考核范围为:中层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二)院内调整及岗位变动人员,在现部门参加考核。

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处级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各考核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并将考核小组组成人员和考核工作方案报人事处备案。

(二)处级领导干部在所在考核单位和处级干部大会上总结述职,不占用部门优秀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按《蚌埠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见附件2)进行。

(三)辅导员考核集中进行,优秀指标单列。考核办法按照《蚌埠学院辅导员工作考评实施办法(试行)》(院党字〔20079号)进行。

三、考核等级的划分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

四、优秀指标的分配

经省人社厅核定,优秀指标为126名。分配如下:1、处级领导干部14名;2、辅导员12名;3、其他工作人员100名(分配情况见附件1)。

五、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述职。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实事求是地总结一年的工作,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

(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进行民主测评,确定考核等次。各部门在确定考核等次时,参照以下分值确定等次:民主测评在86分以上的,在“优秀”等次规定比例限额内可确定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在7085分之间的,可确定为合格等次;民主测评在6069分之间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民主测评在60分以下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单位进行公示。

(四)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汇总表和名册的纸质及电子版、考核登记表)报人事处。

六、有关政策规定

(一)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及出国出境探亲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学院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

(四)本年度受校通报批评、党内和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等次。

(五)有下列情况人员可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2、不服从工作分配者;

3、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4、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拘役以上处罚者;

5、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者;

6、受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行政降级、撤职处分者;

7、由于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七、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切实发挥年度考核的作用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本年度计算为竞聘岗位及等级的任职年限。

(二)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不增加薪级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岗位及等级的任职年限。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部门负责人要对其进行谈话、诫勉,促其改进和提高。第二年仍无明显改进,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考核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行政人员从下年度起扣发一个年度的校内津贴;教师停止一年的教学任务,由所在系部安排其他工作并停发一个年度的校内津贴,督促其提高业务或对其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从事教学工作。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予以降职、调整岗位,低聘或解聘。不服从组织调整岗位或调整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聘。

以上实施意见请各部门认真执行,要做到精心组织,细致安排,对照文件要求,严格程序,注重考核质量,切忌走过场,使年度总结、考核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各部门请于2013年元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各部门接文后确定考核联络员,在学院年终总结、考核、评优工作总体安排下进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各考核部门优秀指标分配名额表

      2、《蚌埠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3、辅导员考核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