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工资待遇的暂行办法(试行)
院字(2013)94号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稳定和吸引高层次人才,使他们能安心工作,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和科研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高层次人才配偶聘用及工资待遇的暂行办法。
一、聘用原则
自愿申请,按需设岗,编外聘用,合同管理。
二、聘用对象及条件
聘用对象为学院教授(正高级)、博士(含与学校签定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的在读博士)的配偶;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无正式工作。
三、岗位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与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等技能;
(四)身体健康。
四、聘用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人事处审核教授(正高级)、博士(含与学校签定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的在读博士)配偶的相关材料,根据申请材料及学院岗位空缺情况,确定拟聘岗位。
(三)人事处与接收单位共同对拟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
(四)签定聘用合同。
五、聘用待遇
(一)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见下表):
教授(正高级)、博士配偶编外聘用工资标准(元/月)
学历 | 专科 | 本科 | 硕士研究生 (硕士学位) |
工资标准 | 2000 | 2200 | 2400 |
(二)依据个人自愿并符合缴纳社保条件者,学院按社保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用由学院从工资报酬中代为扣缴,并按月交纳。
(三)聘用人员享受过年、过节费福利。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六、聘用管理
(一)聘用人员与院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年,每年九月份办理续签手续。在聘期内执行签订的《聘用合同》及有关规定。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履职情况决定是否续聘。聘期内不参加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干部提拔和考工定级,不资助进修及攻读研究生。
(二)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思想品德教育,负责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以及必要的岗前培训,并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态度、任务完成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给出评价及是否续聘的意见。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及有关用人单位有权提前30天通知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经考核,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的;
2.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使学院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4.被判刑、劳动教养或司法处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或违反校纪校规的;
5.因工作内容变更、岗位撤销以及其他情况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教授(正高级)、博士本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不在学院工作,学院按合同约定解除其配偶的聘用合同;
7.聘用人员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七、教授(正高级)、博士的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且自愿申请应聘,按照学院人才引进条件和政策规定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编内录用。
八、本办法仅适用于院内教授、博士(含与学校签定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的在读博士)的配偶。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