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授(正高级)、博士配偶聘用
更新日期: 2014-07-01     访问次数: 805

 

关于教授(正高级)、博士配偶聘用

及工资待遇的暂行办法(试行)

院字(201394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稳定和吸引高层次人才,使他们能安心工作,全身心投入到教学和科研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高层次人才配偶聘用及工资待遇的暂行办法。

一、聘用原则

自愿申请,按需设岗,编外聘用,合同管理。

二、聘用对象及条件

聘用对象为学院教授(正高级)、博士(含与学校签定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的在读博士)的配偶;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无正式工作。

三、岗位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与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等技能;

(四)身体健康。

四、聘用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人事处审核教授(正高级)、博士(含与学校签定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的在读博士)配偶的相关材料,根据申请材料及学院岗位空缺情况,确定拟聘岗位。

(三)人事处与接收单位共同对拟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

(四)签定聘用合同。

五、聘用待遇

(一)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见下表):

教授(正高级)、博士配偶编外聘用工资标准(元/月)

学历

专科

本科

硕士研究生

(硕士学位)

工资标准

2000

2200

2400

(二)依据个人自愿并符合缴纳社保条件者,学院按社保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保险费用由学院从工资报酬中代为扣缴,并按月交纳。

(三)聘用人员享受过年、过节费福利。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六、聘用管理

(一)聘用人员与院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年,每年九月份办理续签手续。在聘期内执行签订的《聘用合同》及有关规定。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履职情况决定是否续聘。聘期内不参加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干部提拔和考工定级,不资助进修及攻读研究生。

(二)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思想品德教育,负责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以及必要的岗前培训,并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态度、任务完成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给出评价及是否续聘的意见。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及有关用人单位有权提前30天通知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经考核,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的;

2.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使学院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4.被判刑、劳动教养或司法处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或违反校纪校规的;

5.因工作内容变更、岗位撤销以及其他情况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6.教授(正高级)、博士本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不在学院工作,学院按合同约定解除其配偶的聘用合同;

7.聘用人员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七、教授(正高级)、博士的配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且自愿申请应聘,按照学院人才引进条件和政策规定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编内录用。

八、本办法仅适用于院内教授、博士(含与学校签定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的在读博士)的配偶。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