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 2014-08-19     访问次数: 1338

 

 

院字2014〕110号

客座教授是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快学科专业建设,促进校府、校所、校企和校校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整体教学科研水平,落实学校应用人才培养的办学定位,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我校客座教授的聘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教风,身体健康,愿意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

(一)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能完成我校规定的客座教授工作任务;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企业担任管理职务,或社会知名人士。

二、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供指导性意见、合理化建议等支持和帮助。

(二)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协助或联合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三)领导或参与科技创新团队或优秀教学团队建设,指导、培养本学科青年教师。

(四)积极组织、参与和协调对我校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五)每年至少来我校作一次相关学科发展动态学术报告。

(六)积极推进所在单位与我校的实质性合作。

(七)为我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待遇

(一)客座教授不享受学校在职在编教授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客座教授我校举办讲座或开设课程,由主办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支付讲座费;担任一定教学任务的客座教授的课时酬金按照外聘教授课酬支付。

(三)客座教授履行其他相应职责或在学科专业建设中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由聘请部门计算工作量,与本人协商后支付一定数额的酬金。酬金可采取学期、学年或者协商支付等形式。

(四)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客座教授,学校可实行特殊的待遇标准与奖励政策,具体待遇和奖励标准由聘请部门申报,人事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客座教授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层次学术论文,或主持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或出版专著等,按照我校在职教授同等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本市以外人员来校履行职责期间,学校提供食宿及往返路费。

四、聘任程序与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按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填写《蚌埠学院客座教授审批表》,报送人事部门。

(二)各教学单位原则上每个本科专业聘请的客座教授应不少于2名。

(三)人事和科研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拟聘人选的资格条件。

(四)客座教授聘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校对客座教授发放聘书。聘书由人事处统一制作。

五、管理

(一)客座教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3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聘。客座教授如违法违纪或有影响我校声誉的不良行为,由院长办公会审定,解聘并收回聘书。

(二)各聘请单位与所聘专教授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培养人才中的作用。

(三)各教学单位每学年末对所聘客座教授在我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人事部门备案。对聘期届满的客座教授,人事部门结合教学单位意向,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学校将根据被聘客座教授的贡献决定续聘或解聘。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