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师德标兵”评选暂行办法
更新日期: 2014-09-29     访问次数: 567

院字2014〕151号

 

为进一步规范师德建设,大力表彰和弘扬教师爱岗敬业、献身教育事业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师德,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师德修养,努力营造以德治校、以德育人、以德修身的良好氛围,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蚌埠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含“双肩挑”教师),教龄在八年以上。

二、评选原则

()严格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

()“师德标兵”不得重复评选。近两届曾被评为“师德标兵”的,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确有新的突出表现和贡献,可准予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三、评选条件

() 具有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爱岗敬业,严谨治学,吃苦耐劳,无私奉献。

()具有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受到广大师生的赞誉。

()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成绩显著。

() 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工作量满足学校规定,要有3年以上的教学、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或实习(实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四、组织领导

()学校设立“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由校主要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工会、纪委及各教学单位党总支责人组成。

()评选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制定年度评选实施方案和奖励办法、审核推荐材料、向评选委员会提出评选建议候选人名单等工作。

五、评选程序

()“师德标兵”以教学部门为单位组织初评。

()各单位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确定候选人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填写《蚌埠学院“师德标兵”推荐表》。

()各单位将候选人推荐材料报人事处审核。

()“师德标兵”评选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议,确定初选人员。

()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师德标兵”人选。

()全校公示。

六、表彰名额及奖励方式

()评选表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上半年进行,评选名额为在编在岗教师数的1%(推荐候选人名额为本单位教师数的2%)。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在教师节期间,发布表彰决定,向受表彰的人员颁发证书和奖金。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