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双能型”教师培养办法(试行)
更新日期: 2011-12-31     访问次数: 247

 

(院字〔201112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地方性、应用型、工程化”的办学定位,切实提高教师的应用实践教学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的“双能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和培养目标

坚持全面培训,重点培养,学以致用,确保实效的原则。通过到企事业单位直接参与工程或社会实践等方式,提高教师学习、运用和发现知识的能力,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条  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专业课教师(不含兼职教师)。

第三条  “双能型”教师的标准

“双能型”教师指具有中级及以上高校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课教师:

(一)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二)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事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第四条  管理和考核

(一)“双能型”教师的培训(以下简称“培训”)由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相关系(部)以及培训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

(二)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和系(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各系(部)每年选派5-10%的专业课教师参加培训,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1人,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地点限定在市内企事业单位。

(三)各系(部)结合学科及专业特点积极筹建相对稳定的培训基地,并与培训基地签定培训协议,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每个本科专业原则上至少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培训基地。

(四)参加培训的教师,应与培训单位签订工作任务书,明确岗位和工作内容,并送所在系(部)和人事处备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五)教师在培训期间每月应向所在系(部)上交一份培训情况汇报,汇报材料要由培训单位签署意见。所在系(部)要定期到培训单位检查教师培训情况。

教师培训期满,须提交书面总结,并填写《蚌埠学院“双能型”教师培训考核鉴定表》,系(部)和培训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六)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学院确定,负责培训人员的联系、服务和考核工作。联络员每周到各培训点不少于3次,并做好考核记录。联络员享受培训人员同等待遇。

(七)学院成立考核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相关系(部)负责人、有关专家和联络员组成,对参加培训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重要依据。

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考核基本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且扣发培训期间岗位津贴二分之一,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调整出教师岗位。

第五条  相关待遇

(一)为确保培训效果,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按照《关于教师培训进修津贴发放暂行办法》(院字〔2009〕13号)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二)学院设立“双能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纳入教师培训经费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师培训补助,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发误餐等津贴补助费400元,并报销一次公交月票。教师培训期满并考核合格后,由人事处按实核拨到个人。

(三)因考核不合格延长培训时间者,其延长期间不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及培训补助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