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学校高质量发展对高学历(位)人才需求, 全面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业务素质与师德师风并重,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提升学历学位,同时注重师德教育。
(二)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坚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提升学历学位的专业原则上与其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坚持注重培养与兼顾使用,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养。
二、提升对象
不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三、提升方式
(一)在职定向攻读硕士学位。
(二)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包括在职脱产定向攻读博士学位和利用业余时间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含非公开招考)。
(三)全日制脱产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二)在学校工作满两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可申请报考攻读博(硕)士学位。其他符合转岗条件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辅导员也可申请。
(三)身心健康,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四)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报考的其它规定条件。
(五)学校鼓励在职定向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从严控制其他方式读博士(硕士)学位。
五、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填写《蚌埠学院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历(位)审批表》。
(二)教学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科级及以上干部需组织部审核。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查申请教师的基本材料,并会商教务处、科研处、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就培养对象及其培养方式提出初步意见。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定次年的培养计划。
(五)签订协议。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与教师及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
六、相关待遇
(一)在职定向攻读硕士学位
教师在职定向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仍为我校教师,参加年度考核,享受国家基本工资,根据教师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核发绩效工资。取得硕士学位后,学校报销培养经费。
(二)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含非公开招考,即利用业余时间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
教师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仍为我校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享受以下待遇:
1.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享受国家基本工资,根据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和年度考核结果核发绩效工资。
2.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可以申报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分级聘任。
3.按规定培养期限/学制内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相关待遇比照学校当年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执行,其中,安家费及工作生活补贴按70%执行,科研启动经费按100%执行。
4.未能按规定培养期限/学制内毕业,若在6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相关待遇比照学校当年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执行,其中,安家费及工作生活补贴按60%执行,科研启动经费按100%执行。如超过6年后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相关待遇比照学校当年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执行,其中,安家费及工作生活补贴按50%执行,科研启动经费按100%执行。
5.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费可从科研启动经费列支。每年报销蚌埠学院至培养单位往返路费1次,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报销往返机票1次。
6.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教师可利用业余时间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截至
(三)全日制脱产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
1.全日制脱产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教师,毕业后愿意回校工作的,经教学单位研究同意,并报学校批准,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后,享受以下政策:
(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如教学科研业绩符合要求,可参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回校工作将直接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2)申请人毕业后回校工作,享受学校当年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待遇。
2.人事代理人员攻读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的,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3.学校鼓励全脱产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教师毕业后回校工作。申请人在全脱产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保留其编制;毕业后如不回校工作的,学校不再保留其编制。
4.其他未尽事宜按协议执行。
七、管理与考核
(一)教师在职定向攻读博(硕)士学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未签订协议书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全日制脱产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的,必须经过学校批准。
(二)从2022年起3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将有计划安排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从2022年1月起45周岁以下未取得硕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可以申请调离教学岗位,转岗到其他岗位。截至2025年10月,48周岁以下未取得硕士学位或尚未在读硕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必须调离教学主体岗位,转岗到其他岗位,具有高级职称者除外。
(三)在职定向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脱产学习。超过1年者,须首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脱产学习时间。在职定向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应在3年内完成学业,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须提前递交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四)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应在4年内完成学业,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的,须提前递交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
(五)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须经学校批准。此前,自行利用业余时间攻读博士学位的,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1个月内补办报批手续。
(六)各所属单位对在职定向攻读博(硕)士学位的教师要在思想政治上积极引导,在学习、生活上给予关心,并把握学习动态,积极帮助教师解决所遇到的实际困难。读博(硕)士期间,应接受所在单位管理。
(七)教师在职定向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和形式。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须由所在单位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批准。
(八)教师在职定向攻读并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须在校服务满8年,取得硕士学位回校工作后须在校服务满6年,均不含回校工作后外出进修学习时间。
(九)教师在职定向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学校不受理其调动、辞职、进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申请。
(十)教师在职定向攻读博(硕)士学位学习期满,应在1个月内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有关存档材料到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报到。
(十一)教师在职定向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照学校考核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2021年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证书回校工作的,按此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