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院人事调配工作,加快优秀人才的引进以及高素质师资队伍的建设,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促进人员合理流动,根据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蚌埠市人事局等部门有关人事调配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录用毕业生
第一条原则
1、依据学院发展要求重点录用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毕业生。
2、根据学院教学科研需要及社会人才供求信息状况确定每年录用专业学科具体计划。
3、坚持“双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齐备原则。
4、坚持身体健康和普通话符合教学要求原则。
第二条程序
1、人事处根据各部门提交的本部门需人计划(包括所需专业或方向、学历要求、需人数量),制定学院当年需人计划。
2、人事处将拟定的需人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下达各部门需人计划。
3、人事处以参加人才招聘会、上网发布需人信息等多形式、多渠道接收毕业生求职材料。
4、人事处会同各用人部门依据需人计划对毕业生求职材料进行筛选,确定拟参加试讲的人员。外出参加人才招聘会,人事处可现场面试并签约。
5、各部门成立试讲专家组(专家组由系部正副主任、书记,副高以上教师4-5人,人事处、教务处各1人,普通话测试员1人组成),对参加试讲人员进行全面测评。
6、各部门应提前三天将试讲日期通知人事处,并将专家组名单报人事处审核。
7、试讲结束后,各部门将参加试讲人员材料和试讲结果及意见等相关材料,及时报人事处。
8、录用到党政管理部门的,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面试。
9、录用人选的确定,计划内的报分管人事的院长审批;计划外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10、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有关合同。
11、录用(接受)毕业生。
第二章调进
第三条原则
(一)坚持按需调进、优化结构、提高层次、促进发展的原则,着眼于学科梯队建设、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适量编内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和岗位设置的规划与要求,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岗位需要,重点调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或者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院急需的优秀人才。
(三)从严控制非教学人员的调入。
(四)执行地方人事部门相关调配政策。
第四条范围和条件
1、拟调进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正派,具有团结协作精神,身体健康。
2、拟调进人员原则上要求具备本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掌握在硕士35岁以下,博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5岁以下,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以下。对于急需和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3、拟调进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程序
(一)凡需调进人员的部门,应书面向人事处提交报告,阐明接收岗位、调动理由、拟调进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对拟调进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人事处抽调同行专业人员组成考核评议小组,对拟调进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组织面试或试讲,提出考核意见。拟调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参照第一章第二条引进教学人员试讲程序办理。符合条件者方可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四)经学院研究同意后,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办理调进手续。
(五)调入人员凭上级人事部门签发的行政关系介绍信和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报到,并与学院签订《人才引进协议书》。
第三章调出
第六条教职工要求调出(含考研调出),必须履行各相关协议或聘约,完成服务期限或聘用期限(违约者按违约办法处理)。
第七条要求调出的教职工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向其所在部门提出调出的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安排与学院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其调出。若同意调出,则签署明确书面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一般人员和中级职称以下人员调动报院长审批,科级以上干部、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后,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离院和调出手续。
第九条 经学院研究暂不同意调出的人员,必须坚持正常工作。如擅自离
岗且离院三个月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院内调动
第十条院内调动应服从学院大局,以有利于整合人力资源,理顺关系,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为前提;以充实教学、科研一线力量和加强学院的薄弱环节为重点;以优化队伍结构为宗旨。坚持人员的正向流动,一般只能由超编部门向缺编部门流动,党政管理部门向教学部门流动,从严控制逆向流动。
第十一条院内调动,由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人事处实施。学院人员结构性调整由人事处根据人力资源状况统筹协调,提出调整计划,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部门之间不能自行调整、借用人员。
第五章调配纪律
第十二条人事调配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关系到学院的整体工作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热情服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在调配工作中违反调配纪律,搞不正之风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拟调人员及有关推荐、联系人,应如实反映拟调人员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按学院行政工作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院内调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无故拖延报到时间者,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顾全大局,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保证学院人事调配工作的顺利开展。一经学院研究决定,有关部门应予服从,杜绝流不出、调不进的不正常现象。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人事调配工作的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人事调配工作实行集体负责制度,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做到集体考核、集体研究,层层把关,相互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